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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425执66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王帮助、李秀梅申请执行王建成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礼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礼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帮助,李秀梅,王建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礼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425执66号申请执行人王帮助,男,1932年8月12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李秀梅,女,1938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王建成,男,1971年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帮助、李秀梅与被执行人王建成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一案中,现被执行人王建成已返还申请执行人王帮助、李秀梅村北富士园以及村西秦冠园并给付了该案诉讼费250元,本案现已执行完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陕0425民初1059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崔存文审判员 :张步超审判员 :邓国阁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 刘 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