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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2730执12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4-25

案件名称

(2017)黔2730执12号李锋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夏师麒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龙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锋,夏师麒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贵州省龙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2730执12号申请执行人:李锋,男,1973年11月23日生,汉族,住四川省彭山县。被执行人:夏师麒,男,1977年9月21日生,汉族,住贵州省龙里县。本院在执行李锋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夏师麒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本院“四查”,被执行人夏师麒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且下落不明。本院责令申请人提供被执行人的具体住址和可供执行的财产,因申请人不能提供相应信息,且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时,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建中审判员  刘定琴审判员  陈德金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贾启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