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705民初921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8-06-24
案件名称
铜陵普瑞思服饰有限公司与江苏云蝠服饰股份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陵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铜陵普瑞思服饰有限公司,江苏云蝠服饰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二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705民初921号原告:铜陵普瑞思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市泰山大道北段951号5栋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700577075576F。法定代表人:吴雅若,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西,系安徽景旺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曹仁姐,系安徽景旺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江苏云蝠服饰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江阴市顾山镇人民路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07698612721。法定代表人:郭健,董事长。铜陵普瑞思服饰有限公司与江苏云蝠服饰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加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02月17日立案。原告诉称,原被告系商业上的合作伙伴关系,双方之间有加工业务往来,由被告向原告提供面料,原告为被告加工各类服装。在原告与被告的合作业务中,一般由被告将生产任务通知单(订单)等以电子邮件的形式发给原告,后原告加工完成交货。2014年3月29日,被告通过电子邮件向原告发送生产任务通知单(订单),要求原告加工WC0021C款服装8004件。后被告向原告发送加工服装面辅料,原告开始加工完成。2014年5月6日,原告加工完成上述服装,并发货至被告。2014年6月6日,被告通过电子邮件向原告发送2014年5月份结算单,载明WC0021C款加工服装收件数7908件,合同价12.5/件,合计95116元。2014年6月23日,原告开具95116元增值税发票至被告,2014年7月15日,被告付款57069元,仍结欠加工款38047元未付。截止本案诉讼时,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仍未支付货款,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服饰加工费38047元及延迟付款利息(从起诉之日起按照同期人民银行贷款利率的1.3倍计算至被告结清货款时至),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案涉WC0021C订单纠纷,双方订有12014-03-200009号加工合同,该加工合同关于合同纠纷解决明确约定“本着友好的态度互谅互让,共同协商,协商不成则合同双方均有权向江阴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约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协议管辖的约定,本案依法应由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人民法院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因合同约定协商不成,双方均有权向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故被告提出管辖权异议的理由成立,本案移送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被告提出管辖权异议的理由成立,本案移送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处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铜陵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杨富生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章 蕾附: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第一百二十七条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未提出管辖异议,并应诉答辩的,视为受诉人民法院有管辖权,但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的除外。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