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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14民初4636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4-20

案件名称

北京力建永信钢材销售中心(经营者:臧远志)与段刚等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14民初4636号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力建永信钢材销售中心(经营者:臧远志)与被告段刚、李艳斌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力建永信钢材销售中心(经营者:臧远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626元,由原告北京力建永信钢材销售中心(经营者:臧远志)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杨杰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刘璐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