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14民初4636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4-20
案件名称
北京力建永信钢材销售中心(经营者:臧远志)与段刚等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14民初4636号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力建永信钢材销售中心(经营者:臧远志)与被告段刚、李艳斌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力建永信钢材销售中心(经营者:臧远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626元,由原告北京力建永信钢材销售中心(经营者:臧远志)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杨杰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刘璐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