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103民初1554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6-05
案件名称
甘肃新徐工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与黄磊、王生贵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甘肃新徐工机械设备有限公司,黄磊,王生贵
案由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103民初1554号原告:甘肃新徐工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兰州市七里河区。法定代表人:张毅,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黄玫,甘肃金轮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磊,男,1980年出生,汉族,住甘肃省环县。被告王生贵,男,1973年出生,汉族,住甘肃省环县。原告甘肃新徐工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黄磊、王生贵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7日立案。因双方庭外和解,原告于2017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甘肃新徐工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甘肃新徐工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842元,减半收取921元,由原告甘肃新徐工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 蓉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廖旭青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