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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武昌执字第01288-1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5-03

案件名称

吴爱军、康海光返还原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爱军,康海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武昌执字第01288-1号申请执行人:吴爱军,男,1955年1月18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武昌区。被执行人:康海光,男,1953年4月14日出生,汉族,住香港。关于申请执行人吴爱军与被执行人康海光返还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4)鄂武昌民初字第000210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康海光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康海光向申请执行人吴爱军返还200000元。承担本案诉讼费4300元,执行费2965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能履行。经查,被执行人康海光名下有武昌区珞瑜路528号B座20层3号房屋。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康海光名下所有的武昌区珞瑜路528号B座20层3号(产权证号:昌2010002765,房屋面积:164.69平方米)房屋。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彭 晖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何政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