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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青2321民初9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5-09

案件名称

乙教与张龙龙承揽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同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同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乙教,张龙龙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青海省同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青2321民初9号原告乙教,男,土族,1984年11月7日出生,农民,住同仁县隆务镇。被告张龙龙,男,汉族,1991年10月1日出生,无业,住甘肃省静宁县原安乡。本院在审理原告乙教诉被告张龙龙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乙教于2017年4月19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法定期限内自愿处分其诉权,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乙教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334元,减半收取1667元,由原告乙教承担。审判长 桑 杰 太审判员 穆 学 花审判员 华青加布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先 巴 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