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川1129民初154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杨军、曾新鸿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沐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沐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军,曾新鸿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沐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129民初154号原告:杨军,男,汉族,生于1989年1月10日,住四川省沐川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周开寿,男,汉族,生于1955年8月28日,住四川省沐川县。被告:曾新鸿,男,汉族,生于1989年1月15日,住四川省沐川县。原告杨军诉被告曾新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6日立案。原告杨军于2017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军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军撤诉。案件受理费397元(已减半),由原告杨军负担。审判员  毛盾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魏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