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2行终63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5-02
案件名称
王荷珠与上海市黄浦区规划和土地管理局规划二审行政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荷珠,上海市黄浦区规划和土地管理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
全文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判 决 书(2017)沪02行终6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王荷珠,女,1951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市黄浦区规划和土地管理局,住所地上海市。法定代表人张莉。委托代理人吕红艳,女。上诉人王荷珠因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一案,不服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2016)沪0101行初501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认定,2016年10月26日,上海市黄浦区规划和土地管理局(以下简称“黄浦规土局”)收到王荷珠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要求获取“2012年因收回黄浦区东至河南南路、狮子街、松雪街,南至方浜中路、吉祥弄、大境路,西至露香园路,北至高墩街、福佑路81755.7平方米国有土地使用权向前述土地受让人给予补偿的相关政府信息”。同年11月1日黄浦规土局作出补正告知。同月9日王荷珠进行了补正,对申请明确为要求获取黄浦规土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八条给予前述土地范围内土地使用权人的补偿方案。同月21日,黄浦规土局作出黄规信息(2016)143-告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依据《上海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五)项的规定,告知王荷珠其申请的政府信息不属于本机关公开职责权限范围。王荷珠收悉后不服,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判决撤销上述答复,并重新根据王荷珠申请予以答复。原审法院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有关规定,黄浦规土局对相对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具有依法作出答复的法定职责。黄浦规土局履行了受理、答复的法定程序,行政程序合法。本案中王荷珠申请获取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过程中,相关土地使用权收回后对土地使用权人的补偿方案。经审理查明黄浦规土局未制作过相关补偿方案。《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规定,“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同时《土地储备管理办法》规定,“因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区改建需要调整使用土地的,应由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依法对土地使用权人给予补偿后,收回土地使用权。”系争地块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决定由人民政府作出,根据前述法律规范也明确人民政府是土地使用权补偿的批准决定主体,黄浦规土局据此告知王荷珠所申请信息不属于其职责权限范围,并无不当。王荷珠认为黄浦规土局答复错误,缺乏事实证据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原审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驳回王荷珠的诉讼请求。判决后,王荷珠不服,上诉于本院。上诉人王荷珠上诉称:上诉人申请公开的信息属于被上诉人公开职责权限范围。房屋征收行为不可以直接代替国有土地使用权回收行为。被上诉人答复违法,适用法律法规不正确。请求撤销原审判决。被上诉人黄浦规土局辩称:上诉人申请的政府信息被上诉人没有制作、获取过。被上诉人并不制定相关的补偿方案,目前房屋征收与土地使用权收回是一并予以补偿的,均由区县人民政府负责。原审判决正确,请求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上诉人黄浦规土局具有受理并处理上诉人向其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法定职权。黄浦规土局收到上诉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予以受理,并于法定期限内作出被诉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执法程序并无不当。上诉人申请公开“对土地使用权人的补偿方案”的政府信息,被上诉人经审查后认定不属于其职权范围,并无不当。上诉人认为被上诉人应当制作,未能提供相应的依据。上诉人的上诉请求和理由缺乏事实证据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由上诉人王荷珠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李金刚审 判 员 田 华代理审判员 张晓帆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桑彦雯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的,判决或者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