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1181民初677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冯某与侯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孝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孝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某,侯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孝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1181民初677号原告:冯某,性别:××,××族,孝义市阳泉曲镇苏家沿村任。被告:侯某。原告冯某诉被告侯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0日立案,原告冯某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的民事权利作出的处分,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原小红撤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冯某承担。审 判 员 任建红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法官助理 张靖玲书 记 员 于爱爱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