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3民辖终26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5-02
案件名称
顾墩领、许春雷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顾墩领,许春雷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3民辖终2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顾墩领,男,1966年7月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泗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许春雷,男,1980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泗县。上诉人顾墩领因与被上诉人许春雷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泗县人民法院(2017)皖1324民初11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顾墩领于2017年4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并撤回一审起诉。本院认为,上诉人顾墩领在本案审理期间撤回上诉并撤回一审起诉的请求,已经许春雷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上诉人顾墩领撤回上诉;二、撤销安徽省泗县人民法院(2017)皖1324民初115号民事裁定;三、准许上诉人顾墩领撤回一审起诉。一审案件受理费70元,减半收取35元由顾墩领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王玲玲审判员 王九霄审判员 郝菊香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邵 玉附本案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在第二审程序中,原审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准许撤诉的,应当一并裁定撤销一审裁判。原审原告在第二审程序中撤回起诉后重复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