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103民初3971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8-02
案件名称
万燕琴与李文明、王卫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万燕琴,李文明,王卫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一十条,第二百一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赣0103民初3971号原告:万燕琴,女,1978年3月4日出生,汉族,住南昌市西湖区。被告:李文明,男,1972年5月2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安阳县。被告:王卫萍,女,1978年1月28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上饶市鄱阳县。原告万燕琴与被告李文明、王卫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万燕琴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文明、王卫萍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万燕琴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偿还原告人民币21万元及利息;二、判令被告承担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2015年12月5日和2016年1月19日,被告分别向原告借款共计人民币23万元,(其中2015年12月5日原告通过银行自助机向被告账户转入15万元,2016年1月19日,原告在同一银行取出8万元现金借给被告)。被告向原告出具了借条,并对借款予以确认。双方约定还款日期为2016年9月30日。被告在2016年9月22日通过网上银行转2万元到原告账户用于还款。2016年9月30日到期后,原告多次要求被告归还借款,被告以名种理由拖欠敷衍,不予归还。原告认为,被告李文明拒不还款的行为严重违背诚信,本借款应为两夫妻共同债务,被告王卫萍也负有还款责任。为此,特依据我国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支持为盼。原告万燕琴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证据:证据一、原告与两被告的身份证复印件、户籍信息及证明一份,证明:1、原、被告诉讼主体适格;2、原告从2013年开始一直居住在南昌市西湖区丁公路南柴南区24栋2单元601室。证据二、2016年1月19日借条一张,证明被告向原告借款人民币23万元,双方约定于2016年9月30日前归还,但至今尚欠21万元未归还。证据三、(2015)东民初字第2729号民事判决书及婚姻登记信息复印件一份,证明两被告系夫妻关系。证据四、中国银行支付系统收付款通知书三份及中国银行客户回单一份,证明:原告于2015年12月5日向被告李文明转款15万元,2016年1月19日通过取现的方式支付现金8万元给被告李文明,原告已经履行了出借款项义务。证据五、出警记录一份,证明2016年11月28日原告与丈夫向两被告催款,要求其归还借款,但其拒不归还。被告李文明、王卫萍未到庭答辩,也未向本院提交证据。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系朋友关系。两被告系夫妻关系。2015年12月5日,原告万燕琴通过银行转账方式转款15万元至被告李文明账户。2016年1月19日,原告万燕琴支付给被告李文明现金8万元。同日,李文明向原告万燕琴出具了借据。借据载明:本人李文明向万燕琴借款合计贰拾叁万整,双方约定于2016年9月30日前还款。借据未载明借款利息。后经原告催要,被告还款2万元,尚欠借款21万元。故原告向本院提出如上诉请。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原告通过银行向被告李文明账户转款15万元、出借现金8万元,有转款凭证和被告李文明出具的借条,原告万燕琴与被告李文明之间的借贷关系本院予以认定。该借条未注明利息,出借人主张归还借款利息的,依法可按年利率6%支持自逾期还款之日起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被告李文明、王卫萍为夫妻关系,该借款发生在两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原告主张该债务为被告夫妻共同债务,要求王卫萍承担还款责任的意见,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一十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李文明、王卫萍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万燕琴借款人民币210000元;二、被告李文明、王卫萍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万燕琴资金占用期间利息(利息计算方法:以借款本金210000元为基数,自2016年10月1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由原告万燕琴预交的案件受理费4480元,由被告李文明、王卫萍承担,限随上述款项一并偿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且应在递交上诉状后七日内,到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缴纳上诉费,或办理减、免、缓交手续。逾期不交或未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当事人应自觉履行判决书确定的全部义务,一方不履行的,权利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为2年。该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的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后起计算。审 判 长 何新平人民陪审员 李 琴人民陪审员 李慧萍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王碧云速 录 员 黄前琴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