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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428民初242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7-21

案件名称

苏本合与邴长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本合,邴长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武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428民初242号原告:苏本合,男,1952年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武城县。被告:邴长奎,男,1963年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武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苏本合与被告邴长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苏本合于2017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邴长奎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苏本合的申请是真实、自愿的,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本合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苏本合负担。审判员  史华芬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杨 宁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