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428民初242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7-21
案件名称
苏本合与邴长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本合,邴长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武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428民初242号原告:苏本合,男,1952年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武城县。被告:邴长奎,男,1963年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武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苏本合与被告邴长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苏本合于2017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邴长奎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苏本合的申请是真实、自愿的,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本合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苏本合负担。审判员 史华芬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杨 宁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