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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782执450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罗永志、武夷山金圣置业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夷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夷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罗永志,武夷山金圣置业有限公司,福建金鼎建筑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福建省武夷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782执450号申请执行人罗永志,男,1966年5月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罗山县。被执行人武夷山金圣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武夷山市茶场新区188号(水岸书香小区内)。法定代表人:黄翊武,总经理。被执行人福建金鼎建筑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三明市清流县龙津镇水东路149号。法定代表人:廖世江,总经理。闽武劳仲案(2017)05号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还款义务,且被执行人武夷山金圣置业有限公司和福建金鼎建筑发展有限公司在本院尚有3件案件(2017)闽0782执451、454、460号未执行。现查明被执行人武夷山金圣置业有限公司在银行有存款可供执行,为使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得以实现,应予强制划拨。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武夷山金圣置业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福建省分行南平分行建行武夷山支行35×××64账户上的存款111250元(含执行费1250元)至本院账户(收款单位:武夷山市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夷山支行。账号:35×××02)。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吴坤明审判员  王 珂审判员  王 斌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陈 蕊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