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1082民初1849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孙兆鹏、赵起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三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兆鹏,赵起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北省三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1082民初1849号申请人:孙兆鹏,男,1975年1月24日出生,汉族,住三河市。被申请人:赵起国,男,1978年9月23日出生,汉族,住三河市。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孙兆鹏与被申请人赵起国、白春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孙兆鹏于2017年3月2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赵起国名下的位于三河市紫竹湾小区D-1-903号的房屋,申请人以其名下的位于三河市区阳光小区西侧新天地花园一区E-3-801号的房屋,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为防止当事人转移、处分财产,以保证将来生效判决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赵起国名下的位于三河市紫竹湾小区D-1-903号的房屋。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贾怀霞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田 燕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