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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902执31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8-07-15

案件名称

吴钦帅信用卡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钦帅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902执31号被执行人:吴钦帅,男,1980年3月4日出生,汉族,捕前住泰安市岱岳区,现于泰安监狱服刑。本院在执行刑庭移送的被执行人吴钦帅犯信用卡诈骗、诈骗罪一案刑事涉财产部分执行过程中,已穷尽财产调查等强制执行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张仁岗审 判 员  刘德会代理审判员  展振军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杜阳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