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青0105民初966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4-24
案件名称
原告青海瑞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马军、韩乃拜、马尕西木、西宁青藏人家商贸有限公司、喇永青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宁市城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青海瑞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马军,韩乃拜,马尕西木,西宁青藏人家商贸有限公司,喇永青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青海省西宁市城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青0105民初966号原告:青海瑞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玉龙,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凌爱军、沈良,该公司员工。被告:马军,男,回族,1984年8月5日出生。被告:韩乃拜,女,回族,1977年5月24日出生。被告:马尕西木,男,回族,1988年7月28日出生。被告:西宁青藏人家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永国,该公司总经理。被告:喇永青,男,回族,1976年7月17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青海瑞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马军、韩乃拜、马尕西木、西宁青藏人家商贸有限公司、喇永青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青海瑞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青海瑞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以双方自行协商解决为由,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该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青海瑞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408元,本院已减半收取2204元,由原告青海瑞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承担2204元。审判员 倪艳丽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李海连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是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