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703执1757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涂天明、晏文勇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绵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涂天明,晏文勇,绵阳岭亿农业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703执1757号申请执行人:涂天明,男,汉族,生于1970年3月10日,住绵阳市涪城区,被申请执行人:晏文勇,男,汉族,生于1976年2月18日,住安县,被申请执行人:绵阳岭亿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绵阳市龙门镇香社村三组。法定代表人:柏再胜。案由提供劳务者受害纠纷本院受理涂天明申请执行本院作出的(2016)川0703民初4332号提供劳务者受害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晏文勇、绵阳岭亿农业开发有限公司拒不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晏文勇、绵阳岭亿农业开发有限公司的财产予以查封、扣押、冻结、扣划、扣留、提取(详见协助执行通知书、查封、扣押清单等)。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谢 东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胡玉凡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