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洪中执异字第66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佳伟(江西)电源科技有限公司、王菊花追偿权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南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佳伟(江西)电源科技有限公司,王菊花,黄立伦,黄莉,熊娟,操琳,江西省金桥担保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洪中执异字第66号异议人(被执行人):佳伟(江西)电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南昌市东湖区县前街28号705-707室,组织机构代码:69607911-5。法定代表人:黄祝君,该公司董事长。异议人(被执行人):王菊花,女,汉族,1958年3月12日生,住南昌市东湖区。异议人(被执行人):黄立伦,男,汉族,1984年12月28日生,住南昌市东湖区。异议人(被执行人):黄莉,女,汉族,1991年5月25日生,住南昌市东湖区。异议人(被执行人):熊娟,女,汉族,1987年8月29日生,住南昌市西湖区。异议人(被执行人):操琳,女,汉族,1990年5月5日生,住南昌市进贤县。申请执行人:江西省金桥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南昌市东湖区阳明路183号,组织机构代码:69373514-8。法定代表人:陈杰。本院在执行江西省金桥担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桥担保公司”)与佳伟(江西)电源科技有限公司、江西盛威制衣有限公司、江西佳伟实业有限公司、黄祝君、王菊花、黄立伦、黄莉、熊娟、操琳追偿权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佳伟(江西)电源科技有限公司、王菊花、黄立伦、黄莉、熊娟、操琳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被执行人佳伟(江西)电源科技有限公司、王菊花、黄立伦、黄莉、熊娟、操琳称,南昌青云工艺品厂所有的六亩工业用地、3500平方米厂房已抵押给金桥担保公司,金桥担保公司又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作出(2015)洪中执字第237-1号执行裁定书,造成一债偿还两次的现象。且抵押土地和房产因被政府征收,尚未发放征收补偿款,故不是其不愿意还款,不应把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案审查过程中,被执行人佳伟(江西)电源科技有限公司、王菊花、黄立伦、黄莉、熊娟、操琳于2017年3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异议申请。本院认为,佳伟(江西)电源科技有限公司、王菊花、黄立伦、黄莉、熊娟、操琳申请撤回异议申请的行为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被执行人佳伟(江西)电源科技有限公司、王菊花、黄立伦、黄莉、熊娟、操琳撤回异议申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梁 珂代理审判员 郭小玲代理审判员 万诗雨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黄也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