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1102执2111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5-23
案件名称
张玉先、庄兴福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贺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玉先,庄兴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1102执2111号申请执行人:张玉先,男,1970年11月4日出生,汉族,住贺州市八步区。被执行人:庄兴福,男,1981年5月4日出生,住平桂管理区沙田。本院在执行(2016)桂1102执2111号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张玉先于2017年4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申请撤回执行,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2016)桂1102民初1484号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梁国栋助理审判员 何 祁助理审判员 唐万勇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程国秀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