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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302刑初169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7-06

案件名称

段某盗窃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充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段某,黄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川1302刑初169号公诉机关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段某,2005年5月因犯贩卖毒品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十个月,2011年4月因犯盗窃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7年2月11日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南充市看守所。被告人黄某,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7年2月11日被监视居住。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检察院以南顺检公诉刑诉(2017)14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段某、黄某犯盗窃罪,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理,于2017年4月1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诉机关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杨玉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段某、黄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2月11日下午17时许,被告人段某、黄某在南充市顺庆区五星花园一带寻找扒窃作案目标,二人在南充市顺庆区模范街上街贵人鸟专卖店,由被告人黄某打掩护望风、被告人段某动手扒窃被害人张某上衣左边口袋里的一部土豪金OPPOR9手机。二人逃离时被民警现场抓获。经鉴定,手机价值为1974元人民币。公安机关在段某处扣押了其作案用医用镊子一把。上述事实,被告人段某、黄某在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自愿认罪,并有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抓获经过、指认照片、检查笔录、扣押决定书及清单、发还清单、鉴定聘请书、鉴定意见通知书、价格认定意见书、尿液检验定性结论、刑事判决书、疾病诊断书,证人刘某、吴某、蒲某的证言,被害人张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被告人段某、黄某在侦查期间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段某、黄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公共场所扒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应予刑罚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段某、黄某犯盗窃罪的主要事实和罪名成立。二被告人共同故意犯罪,是共同犯罪。被告人段某有前科,应当酌情从重处罚。段某、黄某到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经查,黄某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据此,根据被告人段某、黄某的犯罪事实、情节、认罪态度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第七十二条第三款“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段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2月11日起至2017年9月10日)(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被告人黄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25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三、扣押机关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理。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罗 英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蒲珏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