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702民初1018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5-23
案件名称
原告常德市同天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刘斌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常德市同天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刘斌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702民初1018号原告:常德市同天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尤传明,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左婉,该公司员工,一般授权代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太忠,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代理。被告:刘斌。本院于2017年4月13日立案受理原告常德市同天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同天物业公司)与被告刘斌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4月19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刘斌的起诉。本院认为,同天物业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对其享有的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常德市同天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常德市同天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负担。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代理审判员 吴宁辉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代理书记员 苏 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