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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5执44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6-17

案件名称

宁波杭锅江南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宜昌三峡全通涂镀板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宜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宁波杭锅江南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宜昌三峡全通涂镀板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5执44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宁波杭锅江南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保税区兴业大道8号2号楼116室。法定代表人李俊,该公司执行董事。被执行人宜昌三峡全通涂镀板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宜昌市猇亭区全通路518号。法定代表人梁士臣,该公司董事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鄂05民初5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11月15日受理申请执行人宁波杭锅江南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宜昌三峡全通涂镀板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的要求,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案件即将超过执行期限。并将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告知申请执行人。据此,本院决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鄂05民初5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翔审判员 黄正文审判员 李 明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郦 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