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302民初436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8-09
案件名称
粟建与贺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湘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粟建,贺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湘0302民初436号原告:粟建,男,1972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湘潭市人。被告:贺辉,男,1971年3月13日出生,汉族,湘潭县人。原告粟建诉被告贺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4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粟建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贺辉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判。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粟建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3万元并按月息3%支付逾期利息;2.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被告于2015年2月17日向原告借款3万元,承诺2015年3月10日前归还,并用车辆抵押原告处。原告多次要求被告归还借款,但被告一直未归还,且于2017年2月16日偷偷将抵押车辆开走。请求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贺辉未到庭,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被告贺辉与原告粟建的妹夫系朋友关系。2015年2月17日,被告贺辉因需将抵押在当铺的湘CG22**号荣威牌小型轿车赎回,经原告妹夫介绍,向原告借款3万元,双方约定以湘CG22**号车辆抵押。被告贺辉向原告出具了《借条》,其内容如下:“今借粟建现金人民币计叁万元整(30000.00)。认(用)车抵押湘CG22**。归还日期2015年3月10日。身份证:430321197103132576,借款人:贺辉,2015.2.17”。借款到期后,原告多次要求被告偿还借款,但被告一直未履行。为此原告诉至本院,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偿还借款本金3万元并按月息3%支付逾期利息。上述事实,有原告粟建提交的原告身份证复印件、《借条》、被告车辆行驶证以及原告在开庭审理过程中的陈述等证据在卷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向原告借款的事实存在。引发本案纠纷的根本原因系被告未按约定偿还原告借款,对此被告应承担全部责任。原告要求被告按月息3%支付逾期利息的请求,因被告贺辉向原告出具的《借条》上未约定利息,且被告未到庭,应视为无利息。但原告可请求被告支付逾期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按法律规定的年利率6%计算。综上所述,本院对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3万元并按月息3%支付逾期利息的请求,部分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由被告贺辉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偿还原告粟建借款本金30000元并按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时间自2015年3月11日起计算至本案清偿之日止);二、驳回原告粟建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被告贺辉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周清溪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代理书记员 邓 乐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条公民、法人的合法的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公民、法人违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第二百一十一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一)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二)约定了借期内的利率但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的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