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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722民初1199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长岭县新安镇某某农机商店与高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长岭县新安镇某某农机商店,高某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长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722民初1199号原告长岭县新安镇某某农机商店。经营者:黄某某。被告高某某。原告长岭县新安镇某某农机商店与被告高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剩余25元,由本院退还给原告。审判员  曹国安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牟双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