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311民初384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宿迁市森普液化天然气有限公司与唐哲伦、陈林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宿迁市森普液化天然气有限公司,唐哲伦,陈林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311民初384号原告:宿迁市森普液化天然气有限公司,住所地宿迁市宿豫区江山大道186号。法定代表人:陈爱国,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袁佳佳,江苏杜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唐哲伦,男,1965年5月1日生,汉族,住所地宿迁市宿豫区。被告:陈林,男,1960年2月26日生,汉族,住所地宿迁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宿迁市森普液化天然气有限公司与被告唐哲伦、陈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4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宿迁市森普液化天然气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390元,减半收取695元,公告费300元,合计99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沈 广人民陪审员 沈茂春人民陪审员 闫长俊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许小雨第页/共页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