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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311民初384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宿迁市森普液化天然气有限公司与唐哲伦、陈林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宿迁市森普液化天然气有限公司,唐哲伦,陈林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311民初384号原告:宿迁市森普液化天然气有限公司,住所地宿迁市宿豫区江山大道186号。法定代表人:陈爱国,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袁佳佳,江苏杜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唐哲伦,男,1965年5月1日生,汉族,住所地宿迁市宿豫区。被告:陈林,男,1960年2月26日生,汉族,住所地宿迁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宿迁市森普液化天然气有限公司与被告唐哲伦、陈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4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宿迁市森普液化天然气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390元,减半收取695元,公告费300元,合计99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沈 广人民陪审员  沈茂春人民陪审员  闫长俊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许小雨第页/共页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