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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702民初318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6-03

案件名称

原告吕云伟诉被告王宁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民事调解书

法院

锦州市古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锦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云伟,王宁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锦州市古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7)辽0702民初318号原告吕云伟,男,19**年**月**日出生,汉族,个体业者,住锦州市古塔区***号,身份证号码21070219**********。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振陆,锦州市古塔区保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宁,女,19**年**月**日出生,汉族,公司职员,住锦州市古塔区***号,身份证号码21070219**********。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茜,辽宁戎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吕云伟诉被告王宁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吕云伟及其委托代理人刘振陆、被告王宁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吕云伟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依法分割原告与被告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房产即坐落于锦州市古塔区**号房屋,该房屋产权归原告所有,原告给付被告一半份额款项;2、要求原、被告各承担该房屋银行贷款的一半份额;3、本次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及理由:我与被告原系夫妻关系,于2005年12月29日离婚。在双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2000年9月20日共同购买一处房屋,坐落于锦州市古塔区**号房屋(建筑面积119.82平方米)。当时首付款53000元,贷款110000元,贷款20年。后还房屋款到2004年8月,由于我服刑,一直拖欠银行贷款致使欠银行300570元。在双方离婚时,由于我在监狱服刑,没有对该房屋的债权债务进行分割。我找被告多次协商,不能达成一致。故诉至法院请求支持原告诉讼请求。另有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三笔债务共计17万元,原告愿意自行承担。被告王宁辩称,要求房屋归我所有,我给付原告相应份额。第一、涉案房屋我付出较多,原告在服刑期间,我一直在缴纳水电煤气费。第二、被告只有这一处房屋,从照顾孩子的角度来说,房屋也应该归我所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一、坐落于锦州市古塔区***号房屋归原告吕云伟所有,剩余房屋贷款由原告吕云伟自行偿还;二、原告吕云伟给付被告王宁房屋分劈款10万元(即时清结);三、其他无争执;四、案件受理费4596元(已减半),由原告吕云伟负担。上述协议,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字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涛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赵月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