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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111民初7112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佟莹与沈阳悦通置业有限公司、第三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中山支行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佟莹,沈阳悦通置业有限公司,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中山支行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111民初7112号原告佟莹,女,汉族。委托代理人赵凤。被告沈阳悦通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宝华。委托代理人王乃龙,男。第三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中山支行。负责人胡明。本院在审理原告佟莹与被告沈阳悦通置业有限公司、第三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中山支行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佟莹于2017年4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佟莹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585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潘微微人民陪审员  李文竹人民陪审员  姜秋月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陈艳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