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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303执124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8-09-12

案件名称

贵州宇佳晗商贸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贵州航天凯宏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贵州市汇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贵州宇佳晗商贸有限公司,贵州航天凯宏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0303执124号申请执行人贵州宇佳晗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宁波路工薪小区四号楼2单元402室,组织机构代码:07201492-X。被执行人贵州航天凯宏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大连路航天高新科技产业园(遵义园区),组织机构代码:72217447-5。本院在执行贵州宇佳晗商贸有限公司与贵州航天凯宏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应支付申请执行人法律文书款618195.71元及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8760元,执行费8581元。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限制高消费令等执行法律文书,并将其纳入限制高消费名单,督促其尽快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同时本院通过总对总网络查控系统、线下查询被执行人不动产登记信息等执行措施,查找被执行人名下财产线索。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暂无银行存款、机动车、不动产等财产可供立即执行。本院在处置被执行人名下房产时,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执行异议,且我院已经受理被执行人破产案件,告知申请执行人申报破产债权。上述执行情况及被执行人财产情况经本院依法告知申请执行人后,申请执行人对此无异议,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吴 昊审判员 黄耀阳审判员 李占阳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冉郑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