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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102民初2197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原告诸城市子雅针织服装厂与被告贝贝熊孕婴童连锁商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法院

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诸城市子雅针织服装厂,贝贝熊孕婴童连锁商业有限公司房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湘0102民初2197号原告诸城市子雅针织服装厂。法定代表人孙家骥。委托代理人卜四新。被告贝贝熊孕婴童连锁商业有限公司房。法定代表人闫炳炜理。委托代理人朱慧春、彭瑾。原告诸城市子雅针织服装厂(以下简称子雅针织厂)与被告贝贝熊孕婴童连锁商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贝贝熊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子雅针织厂的委托代理人卜四新,被告贝贝熊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朱慧春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子雅针织厂请求本院依法判令:1、贝贝熊公司支付所欠米可波米秋季童装货款306.5851万元并赔偿利息损失(自2016年1月7日起至给付之日按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截止起诉之日为5.9万元);2、贝贝熊公司继续履行米可波米冬季童装订货合同,接受子雅针织厂货物(价值636万元)并支付货款698.627万元及赔偿利息损失(自2016年1月7日起至给付之日按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截止起诉之日为13万元)。被告贝贝熊公司辩称:第一、子雅针织厂主张支付货款没有事实与法律依据。合同签订后,子雅针织厂供应了部分货物,贝贝熊公司已经付清了货款共计13799101.24元。子雅针织厂要求贝贝熊公司继续支付货款,应提供相应的送货凭证,证实贝贝熊公司收货情况。若子雅针织厂没有提供交付货物时贝贝熊公司的签收资料,无法认定交付货物的真实情况,其诉讼请求不应得到支持;第二、子雅针织厂要求贝贝熊公司接受未交付的货物没有事实与法律依据。子雅针织厂未交货的产品均系冬季产品,因此对于冬季的产品因销售季节的原因需在限定的时间供货以保证产品的市场销售,子雅针织厂没有按照时间交付货物,已过销售季节,贝贝熊公司已不可能接受子雅针织厂的货物。子雅针织厂未按时间交付产品的责任应由其自行承担。查明事实根据双方当事人的诉辩主张及举证、质证等情况,本院确定如下事实:2015年2月10日,子雅针织厂与贝贝熊公司签订《商品采购合同》,贝贝熊公司向子雅针织厂采购供货目录中的商品,贝贝熊公司传递采购订单方式为数据电文传递(仅限于贝贝熊公司通过SCM、电子邮件、短信等方式传给子雅针织厂),贝贝熊公司采购信息首次进入子雅针织厂系统的时间视为子雅针织厂收到贝贝熊公司采购订单的时间。同时约定结算方式为经销月结15天,20%预付款。合同期限自2105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贝贝熊公司向子雅针织厂下达《2015年秋季贝贝熊Oem品牌米可波米订单》,总订货金额为9263000元;下达《2015年冬季贝贝熊Oem品牌米可波米订单》,总订货金额为12138000元。同时查明,贝贝熊公司尚有欠款343.6万元没有支付给子雅针织厂,尚有636万元的库存货物没有提取。判决结果和理由本院认为:子雅针织厂与贝贝熊公司签订《商品采购合同》及贝贝熊公司下达的《2015年秋季贝贝熊Oem品牌米可波米订单》、《2015年冬季贝贝熊Oem品牌米可波米订单》均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合法、有效,双方应当全面履行。贝贝熊公司未按照合同约定的付款时间履行支付全部货款的义务,尚有343.6万元没有支付,故对子雅针织厂要求贝贝熊公司支付秋季童装货款306.5851万元并赔偿利息损失(自2016年1月7日起至给付之日按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诉讼请求,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同时,因子雅针织厂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已经按照《2015年冬季贝贝熊Oem品牌米可波米订单》的要求,完成并向贝贝熊公司发送了对应的产品,故本院根据本案的实际情况,对子雅针织厂要求贝贝熊公司继续履行米可波米冬季童装订货合同,接受子雅针织厂货物(价值636万元)并支付货款698.627万元及赔偿利息损失(自2016年1月7日起至给付之日按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截止起诉之日为13万元)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四款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贝贝熊孕婴童连锁商业有限公司向原告诸城市子雅针织服装厂支付秋季童装货款306.5851万元并赔偿利息损失(自2016年1月7日起至给付之日按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二、驳回原告诸城市子雅针织服装厂的其他诉讼请求。限被告贝贝熊孕婴童连锁商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履行完毕。逾期未付,则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83247元,由被告贝贝熊孕婴童连锁商业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卿 琳人民陪审员  廖玉均人民陪审员  向首诚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童柳莎附:本判决所适用的法律条文原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四款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