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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宁0502民初3324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8-06-12

案件名称

张保明、冯永成等与中卫市广苑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石霖等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卫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保明,冯永成,林永东,冯金菊,俞进宝,中卫市广苑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石霖,俞东华,李学东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法院p t ” > 民 事 裁 定 书(2017)宁0502民初3324号原告:张保明,男,汉族,生于1980年2月25日,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农民,住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原告:冯永成,男,汉族,生于1974年2月3日,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农民,住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原告:林永东,男,汉族,生于1978年2月22日,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农民,住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原告:冯金菊,女,汉族,生于1975年11月22日,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农民,住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原告:俞进宝,男,汉族,生于1971年9月4日,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农民,住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被告:中卫市广苑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中卫市沙坡头区中山街党校西侧。法定代表人:潘广玲,职务总经理。被告:石霖,男,生于1976年12月13日,汉族,宁夏中卫市人,中专文化,个体户,住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被告:俞东华,男,生于197年9月2日,汉族,宁夏中卫市人,初中文化,个体户,住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被告:李学东,男,生于1977年7月21日,汉族,宁夏中卫市人,初中文化,农民,住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保明等五人与被告中卫市广苑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石霖、俞东华、李学东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张保明等五人于2018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保明等五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保明、冯永成、林永东、冯金菊、俞进宝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张保明、冯永成、林永东、冯金菊、俞进宝负担。审判长靳涛审判员宝亮审判员杨璐畅二○一八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曾获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