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1024刑初114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8-05-31
案件名称
张海滨、张巧俊开设赌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仙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仙居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海滨,张巧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仙居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浙1024刑初114号公诉机关浙江省仙居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海滨,男,1969年12月14日出生于浙江省仙居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浙江省仙居县。1990年3月28日因犯抢劫罪、敲诈勒索罪、流氓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2005年10月21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2011年10月11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2012年10月6日刑满释放)。2016年12月8日因本案被仙居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7年1月13日经仙居县人民检察院批准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仙居县看守所。被告人张巧俊,男,1990年6月13日出生于浙江省仙居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浙江省仙居县。2011年6月17日因吸毒被仙居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2011年6月29日被仙居县公安局决定责令社区戒毒三年;2013年7月19日因犯寻衅滋事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2016年12月8日因本案被仙居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7年1月13日转取保候审(已羁押1个月6日),2017年4月19日经本院决定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仙居县看守所。仙居县人民检察院以仙检公诉刑诉[2017]8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海滨、张巧俊犯开设赌场罪,于2017年4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仙居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熙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海滨、张巧俊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8月底至2016年9月2日,被告人张海滨、张巧俊及周海明(另案处理)三人合伙租用仙居县南峰街道中心菜场南大门附近一棋牌室开设赌场,同时提供扑克牌等赌博用具,赌博以“三十二张”形式进行,抽头获利人民币四百余元。2016年9月2日,仙居县公安局在该赌场查获参赌人员10人许。2016年11月中旬至12月7日,被告人张海滨、张巧俊及周海明继续在仙居县南峰街道中心菜场南大门附近棋牌室内以同样的方式开设赌场,每天多人参与赌博,抽头获利人民币二万元许。2016年12月7日仙居县公安局查获该赌场,该天有参赌人员40人许。另查明:被告人张海滨、张巧俊各占赌场35%股份,周某6占赌场30%股份。被告人张海滨、张巧俊每人分得获利七千元许,获利均已预交到本院。上述事实,被告人张海滨、张巧俊在审理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应某1、吴某1、张某1、张某2、李某1、周某1、张某3、龚某、吴某2、王某1、韩某、李某2、沈某1、陈某1、赵某1、胡某1、李某3、沈某2、泮华杰、顾某、陈某2、周某2、余某、徐某、郭某、王某2、胡某2、李某4、潘某、郑某1、应某2、王某3、羊某、郑某2、马某、祝某、周某3、张某4、滕某、麻某、周某4、张某5、泮金标、泮行建、张某6、项某、吴某3、张某7、周某5、李某5、赵某2、张某8、龚某等人证言,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检查笔录及照片,辨认笔录,户籍信息,归案经过,前科查询,释放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前科刑事判决书等证据经当庭质证所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海滨、张巧俊以营利为目的,共同参与开设赌场,聚众赌博,其行为均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张海滨系累犯,依法予以从重处罚。被告人张巧俊有犯罪前科,酌情予以从重处罚。被告人张海滨、张巧俊自愿认罪,自愿预交了违法所得及罚金,酌情予以从轻处罚。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张海滨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2月8日起至2018年3月7日止。罚金已缴纳。)二、被告人张巧俊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四千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4月19日起至2018年3月12日止。罚金已缴纳。)三、被告人张海滨、张巧俊预交的违法所得各人民币七千元,均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员 杨海松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代理书记员 吴好好附件:本判决所依据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第六十一条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第六十二条犯罪分子具有本法规定的从重处罚、从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刑的限度以内判处刑罚。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4··5·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