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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民申78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6-08

案件名称

高峰与雷娜、刘剑锋合同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雷娜,高峰,刘剑锋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民申78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雷娜,女,1975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委托诉讼代理人:魏俊江,陕西标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周铭武,陕西标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高峰,男,1973年3月29日出生,汉族,西安华西信息智能工程有限公司总经理,住西安市碑林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平,陕西仁和万国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淼,陕西仁和万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刘剑锋,男,1974年2月19日出生,汉族,西安海成通信技术有限公司总经理,住西安市碑林区。再审申请人雷娜因与被申请人高峰、刘剑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5)西中民三终字第0064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雷娜申请再审称:1.两被申请人与再审申请人于2011年11月13日签订《协议书》一份,约定高峰代刘剑锋代购一批价值625,000元的货物,雷娜用自有一套房产抵押担保。雷娜与高峰之间系抵押担保法律关系,而非保证法律关系。高峰一审诉请雷娜连带清偿其债权缺乏法律依据。2.高峰在两审期间,一直未行使抵押权。依照物权法第二百零二条,高峰的抵押权丧失了法律的保护,换言之,雷娜不再承担抵押担保责任。3.2014年1月8日刘剑锋与高峰达成新的债权、债务协议,合同关系已经转为债权、债务关系,担保方雷娜的担保(抵押担保责任)责任依法免除,不承担担保责任。4.二审判决适用法律不当,误将雷娜抵押担保按保证担保作了处理,在三方当事人、两审法院都认为担保合同有效情形下,判决雷娜承担连带责任,违反《担保法》第五条“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的规定。二审判决书维持了—审判决的“雷娜在抵押房屋价值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称依据的是物权法第十五条规定,这是对该法条的错误理解,抵押合同的签订,并不涉及房屋不动产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所以抵押登记与否,不影响抵押合同的效力。该法条是合同效力与物权效力区分,并非二审判决书所说的物权变动与原因行为的区分。5.物权法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了抵押权实现的唯一、法定的方式,即行使抵押权。在起诉时,高峰自认为没办抵押登记,便放弃了要求实现抵押权,放弃追究抵押物担保的责任,却诉请雷娜承担连带责任,高峰对其不适当的诉讼请求应当承担不利的后果。6.二审判决书认为,“在抵押合同有效但未办理抵押登记情形下,抵押人负有协助债权人办理抵押登记和承担抵押担保合同上的担保义务的义务”,似乎雷娜不协助办理抵押登记的过错,雷娜用其房屋抵押担保时,将购房合同交给高峰,高峰从未要求抵押人协助办理抵押登记,在两审诉讼中也未提出过该问题,二审判决主动提出抵押人负有协助债权人办理抵押登记的义务,充当了代理人角色,有悖法院居中裁判的公正。协议中约定的最后付款期限2012年3月15日到期后至2015年1月高峰起诉,高峰从未向雷娜主张担保责任,故高峰要求雷娜承担担保的时效已超过二年,故雷娜不承担担保责任。综上,雷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的规定申请再审。高峰提交意见称:1.雷娜自愿以其房产为刘剑锋的还款义务做抵押担保,并将房产手续交予高峰,抵押合同有效。在抵押合同有效但未办理抵押登记的情形下,雷娜应承担抵押合同上的担保义务,即在抵押房产价值范围内与刘剑锋承担连带清偿贵任。2.物权法第二百零二条规定,抵押权人应当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内行使抵押权。意味着主债权的诉讼时效不超期时,抵押权人可以随时主张抵押权的实现。在本案中,主债权的诉讼时效并未超期,所以高峰有权向雷娜行使抵押权。综上,雷娜的再审申请无事实及法律依据,二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鉴于此,请求依法驳回雷娜再审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判决对于高峰与刘剑锋、雷娜2011年11月13日签订的协议书依法认定为有效是正确的。该协议约定:高峰替刘剑锋从北京网新易尚科技有限公司处代购一批价值625000元的货物;作为担保方的雷娜用其自有房产(位于本市××××)一套抵押至卖方高峰处为买方刘剑锋作担保。显然,雷娜自愿用其自有房产一套为刘剑锋债务进行担保是其真实的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雷娜认为自己不该对刘剑锋未清偿的债务承担责任、原判决错误依据不足。雷娜的申请再审事由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条的规定,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髙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雷娜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冯满印审判员  赵红亮审判员  杨惠君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吴 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