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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930民初312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6-09

案件名称

邱君与胡洪超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孟村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孟村回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邱君,胡洪超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孟村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930民初312号原告:邱君,男,1953年11月3日出生,汉族,住孟村县。被告:胡洪超,男,1980年6月16日出生,汉族,住孟村县。原告邱君与被告胡洪超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日立案。原告邱君于2017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邱君撤回对被告胡洪超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邱君负担。审判员  刘培利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徐宁宁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