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930民初312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6-09
案件名称
邱君与胡洪超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孟村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孟村回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邱君,胡洪超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孟村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930民初312号原告:邱君,男,1953年11月3日出生,汉族,住孟村县。被告:胡洪超,男,1980年6月16日出生,汉族,住孟村县。原告邱君与被告胡洪超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日立案。原告邱君于2017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邱君撤回对被告胡洪超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邱君负担。审判员 刘培利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徐宁宁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