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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执异469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成都市第九建筑工程公司、成都怡和天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成都市第九建筑工程公司,成都怡和天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1执异469号案外人:何清,女,汉族,1974年1月26日出生,住成都市高新区。申请执行人:成都市第九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西体北路5号。法定代表人:余崇昆,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江,国浩律师(成都)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成都怡和天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一环路南三段80号信都大厦五楼。法定代表人:粟世金,董事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成都仲裁委员会(2014)成仲案字第430号调解书,受理申请执行人成都市第九建筑工程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成都怡和天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一案,本院执行案号(2016)川01执字718号。执行过程中,案外人何清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在审查过程中,案外人何清向本院申请撤回案外人异议申请。本院认为,案外人何清自愿申请撤回案外人异议,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案外人何清撤回案外人异议申请。审判长 王 军审判员 杨 桓审判员 谭默娜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周科非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