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381民初1136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刘龙辉与偃师市城关镇石硖村民委员会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偃师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偃师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龙辉,偃师市城关镇石硖村民委员会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偃师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381民初1136号原告:刘龙辉,男,1990年10月31日生,汉族,住偃师市。被告:偃师市城关镇石硖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偃师市城关镇石硖村。法定代表人:张建宗,男,该村村主任。原告刘龙辉诉被告偃师市城关镇石硖村民委员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立案后审理中,原告张宏健于2017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刘龙辉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龙辉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刘龙辉承担。审判员 吉小伟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赵雅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