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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1381民初169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罗广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合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嵩峤,罗广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合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桂1381民初169号原告:李嵩峤。被告:罗广辉。原告李嵩峤与被告罗广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嵩峤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罗广辉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嵩峤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欠款33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6年11月24日,被告罗广辉向原告借款3300元,口头约定于2017年1月底前归还。借款到期后,被告没有如期还款,原告已多次向被告催讨均未果,至今没有归还分文。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恳请依法判决。原告李嵩桥为支持其主张向本院提交的证据有:1、居民身份证,证明原告的身份情况;2、欠条,内容为“现罗广辉(身份证:)欠李嵩峤(身份证:)3300元(叁仟叁元整),以此为据”。双方签字栏上有罗广辉、李嵩峤签字捺印,时间落款为2016年11月24日。证明借款人罗广辉向原告借款3300元的事实。被告罗广辉未作答辩。对于原告提供的证据,本院认为证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与本案有关联性,可用于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合法的民间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罗广辉向原告李嵩峤借款3300元,有“欠条”为证,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双方的借贷关系成立且有效。被告有依法还款的义务,原告诉请被告返还借款,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应诉,视为其对实体抗辩权利和质证权利的放弃,由此产生的不利后果应由其自行承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罗广辉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李嵩峤返还借款33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罗广辉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西来宾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莫善球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谭冰洁附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一十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