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881刑初151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张钊平滥伐林木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桂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钊平
案由
滥伐林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一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平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桂0881刑初151号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桂平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钊平,男,1976年3月11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桂平市。因涉嫌犯滥伐林木罪,2017年1月12日被桂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7年1月20日被执行逮捕,1月23日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桂平市人民检察院以浔检公刑诉(2017)14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钊平犯滥伐林木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7年4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桂平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钊平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11月,被告人张钊平向潘某1购买位于桂平市木乐镇大良村田冲屯大岭的一幅桉木。2016年12月下旬,张钊平在没有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雇人砍伐了该幅山岭的桉木。经鉴定,砍伐尾叶桉397株,砍伐面积0.45公顷,蓄积量22.9立方米,出材量17.1立方米。另查明,2017年1月12日,被告人张钊平主动到桂平市森林公安局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上述事实,被告人张钊平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公诉机关提供的公安机关的接处警表、户籍证明、归案经过、证明、砍伐林木鉴定意见、证人李某1、潘某1、潘某2、潘某3、张某的证言,被告人张钊平的供述,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照片、辩认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张钊平违反国家森林法规的规定,未经有关部门批准并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而砍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滥伐林木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钊平犯滥伐林木罪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张钊平主动到桂平市森林公安局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张钊平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认罪态度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张钊平犯滥伐林木罪,单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六份。审判员 周小滟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韦 锋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