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晋民初字第13183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原告庄建荣与被告刘玉女、吴兰希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撤诉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晋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庄建荣,刘玉,吴兰希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晋民初字第13183号原告:庄建荣,男,1965年12月31日出生,汉族,住石狮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施纯朴,福建泉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基隆,福建泉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玉女,女,1970年1月6日出生,汉族,住晋江市。被告:吴兰希,女,1994年8月7日出生,汉族,住石狮市。委托诉讼代理人:许莉莉(系吴兰希之母亲),住石狮市。原告庄建荣与被告刘玉女、吴兰希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庄建荣于2017年4月19日以欲与被告刘玉女、吴兰希进行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因欲与被告和解而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庄建荣撤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庄建荣负担。审判员 吴雅莉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陈琦颖附件:本案涉及的法律及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