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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205执2011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胡银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胡银德,丁昌明,李堂远,丁跃进,李建东,李根其,胡祥荣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205执2011号申请执行人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住所地宁波市江北区清河路28号,组织机构代码:002950122。法定代表人杨永宗。被执行人胡银德,男,1954年10月26日出生,住宁波市鄞州区。被执行人丁昌明,男,1956年2月29日出生,住江苏省如皋市。被执行人李堂远,男,1970年2月15日出生,住贵州省大方县。被执行人丁跃进,男,1972年10月16日出生,住江苏省如皋市。被执行人李建东,男,1962年2月3日出生,住宁波市鄞州区。被执行人李根其,男,1969年2月13日出生,住宁波市鄞州区。被执行人胡祥荣,男,1981年3月31日出生,住宁波市鄞州区。申请执行人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与被执行人胡银德、丁昌明、李堂远、丁跃进、李建东、李根其、胡祥荣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甬北刑初字第00026号民事判决书并根据刑庭移送于2016年12月01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113000元,并于2016年12月1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现已执行到位丁昌明罚金28962.46元,李建东罚金20000元,经查胡祥荣名下浙B×××××江淮牌小汽车已于2017年4月19日查封,但未实际控制。对于本案余款64037.54元的执行,现经本院穷尽执行调查措施,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丁跃进、李根其、胡祥荣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并向其发布限制高消费令,故本案应予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浙0205执2011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的,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方晓亭审 判 员 汪志平审 判 员 杨玉新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代书记员 刘洁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