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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821民初2658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高永亮与牛振荣等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永亮,神木县瑞祥煤业有限公司,牛振荣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821民初2658号原告:高永亮,男,1962年7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被告:神木县瑞祥煤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神木县孙家岔镇庙梁村。法定代表人刘胜华,该公司总经理。第三人:牛振荣,男,1964年1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原告高永亮诉被告神木县瑞祥煤业有限公司、第三人牛振荣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0日立案受理后,原告高永亮于2017年4月19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损害国家、集体、他人的利益,属真实意思表示,对其撤诉申请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永亮撤回对被告神木县瑞祥煤业有限公司、第三人牛振荣的起诉。诉讼费6900元,免于收取。审判员  杨惠萍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薛慧卿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