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821民初2658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高永亮与牛振荣等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永亮,神木县瑞祥煤业有限公司,牛振荣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821民初2658号原告:高永亮,男,1962年7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被告:神木县瑞祥煤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神木县孙家岔镇庙梁村。法定代表人刘胜华,该公司总经理。第三人:牛振荣,男,1964年1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原告高永亮诉被告神木县瑞祥煤业有限公司、第三人牛振荣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0日立案受理后,原告高永亮于2017年4月19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损害国家、集体、他人的利益,属真实意思表示,对其撤诉申请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永亮撤回对被告神木县瑞祥煤业有限公司、第三人牛振荣的起诉。诉讼费6900元,免于收取。审判员 杨惠萍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薛慧卿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