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东宝执字第00232-3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荆门东宝支行与被执行人杨健苗、张莹借款合同纠纷拍卖裁定书
法院
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荆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荆门东宝支行,杨健苗,张莹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东宝执字第00232-3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荆门东宝支行。代表人曾小兵,行长。被执行人杨健苗。被执行人张莹。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荆门东宝支行与被执行人杨健苗、张莹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杨健苗、张莹至今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2015)鄂东宝民二初字第00090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查封了被执行人张莹在荆门市工商小巷xx、xx号的房屋一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张莹在荆门市工商小巷xx、xx号的房屋一套予以拍卖。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廖心峰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刘 松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