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苏0581刑初17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陈学军、陈旭等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熟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学军,陈旭,缪俊,张靖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581刑初17号公诉机关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学军,男,1970年4月1日生,汉族,初中文化,个体经营,户籍所在地江苏省沭阳县。被告人陈学军因涉嫌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16年11月3日被张家港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1日经该局决定取保候审,同年11月21日经常熟市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辩护人秦鹏飞,江苏执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陈旭,男,1993年7月3日生,汉族,初中文化,个体经营,户籍所在地江苏省沭阳县。被告人陈旭因涉嫌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16年11月3日经张家港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同年11月21日经常熟市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辩护人李斌,江苏执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缪俊,男,1975年9月26日生,汉族,高中文化,张家港妙花匠园艺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户籍所在地张家港市。被告人缪俊因涉嫌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16年8月18日经张家港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同年11月21日经常熟市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被告人张靖华,男,1989年5月4日生,汉族,大学文化,个体经营,户籍所在地张家港市。被告人张靖华因涉嫌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16年8月18日经张家港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同年11月21日经常熟市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常熟市人民检察院以常检诉刑诉〔2017〕1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学军、陈旭、缪俊、张靖华犯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17年1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常熟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韩立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学军、陈旭、缪俊、张靖华到庭参加诉讼,江苏执着律师事务所指派秦鹏飞律师、李斌律师分别为被告人陈学军、陈旭出庭辩护。现已审理终结。常熟市人民检察院指控:1、被告人陈学军、陈旭于2015年以来,以营利为目的,多次通过网络等方式购买美洲绿鬣蜥、蟒等珍贵、濒危野生动物。2016年11月3日民警在无锡市鱼鸟宠物市场陈学军、陈旭经营的“宠物休憩站”B190号仓库及14-15号摊位查获蟒1条、美洲绿鬣蜥3只。经鉴定,查获动物蟒被列入国家一级保护动物,美洲绿鬣蜥被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II。2016年间,被告人陈学军、陈旭以营利为目的,多次通过快递发货等方式向张家港妙花匠园艺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缪俊出售美洲绿鬣蜥44只。2、被告人缪俊以营利为目的,多次通过网络购买、市场进货等方式收购暹罗鳄、美洲绿鬣蜥、地龟、大绯胸鹦鹉、亚历山大鹦鹉等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其中,2016年间,被告人缪俊多次从无锡市鱼鸟宠物市场陈学军、陈旭经营的“宠物休憩站”购买美洲绿鬣蜥共44只,两次在张家港妙花匠园艺有限公司杨舍老街店向张某(另案处理)购买暹罗鳄共7只。2016年8月17日民警在张家港市杨舍镇吾悦广场二楼中庭过道妙花匠柜台及张家港妙花匠园艺有限公司杨舍老街店查获暹罗鳄2只、美洲绿鬣蜥4只、地龟2只、大绯胸鹦鹉1只、亚历山大鹦鹉1只。经鉴定,查获的动物中地龟和大绯胸鹦鹉被列入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暹罗鳄被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I,美洲绿鬣蜥、亚历山大鹦鹉被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II。3、被告人张靖华于2015年以来,以营利为目的,通过市场进货的方式收购暹罗鳄等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后放于张家港市杨舍镇购物公园克拉水岸二楼北侧其经营的欢乐小鱼家水族店出售。2016年8月17日民警在该店内查获暹罗鳄1只。经鉴定,暹罗鳄被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I。被告人陈学军、陈旭、缪俊、张靖华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被告人缪俊归案后检举揭发他人犯罪事实,经查证属实。为证实上述指控的犯罪,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的证据,据此认为,被告人陈学军、陈旭、缪俊、张靖华非法收购、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陈学军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陈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陈学军、陈旭、缪俊、张靖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缪俊揭发他人犯罪事实,查证属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系有立功表现,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学军、陈旭、缪俊、张靖华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未提出异议。被告人陈学军的辩护人认为,被告人陈学军无前科劣迹,系初犯,主观恶性及社会危险性相对较小,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有认罪悔改表现,有检举揭发他人犯罪的情节,结合其家庭实际情况,要求酌情处以缓刑。被告人陈旭的辩护人认为,被告人陈旭无前科劣迹,系初犯,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当从轻处罚,其主观恶性相对较小,案发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有悔改表现,结合其家庭实际情况,建议对被告人陈旭从轻处罚,判处缓刑。经审理查明:2015年以来,被告人陈学军、陈旭多次通过网络等方式购买美洲绿鬣蜥、蟒等珍贵、濒危野生动物。2016年间,被告人陈学军、陈旭多次通过快递发货等方式向张家港妙花匠园艺有限公司负责人缪俊出售美洲绿鬣蜥44只。2016年11月3日民警在无锡市鱼鸟宠物市场陈学军、陈旭经营的“宠物休憩站”B190号仓库及14-15号摊位查获蟒1条、美洲绿鬣蜥3只。被告人陈学军归案后,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被告人缪俊多次通过网络购买、市场进货等方式收购暹罗鳄、美洲绿鬣蜥、地龟、大绯胸鹦鹉、亚历山大鹦鹉等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其中,2016年间,被告人缪俊多次向无锡市鱼鸟宠物市场陈学军、陈旭经营的“宠物休憩站”购买美洲绿鬣蜥共44只,两次在张家港妙花匠艺有限公司杨舍老街店向张某(另案处理)购买暹罗鳄共7只。2016年8月17日民警在张家港市杨舍镇吾悦广场二楼中庭过道妙花匠柜台及张家港妙花匠艺有限公司杨舍老街店查获暹罗鳄2只、美洲绿鬣蜥4只、地龟2只、大绯胸鹦鹉1只、亚历山大鹦鹉1只。被告人缪俊归案后,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被告人张靖华于2015年以来,通过市场进货的方式收购暹罗鳄等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后放于张家港市杨舍镇购物公园克拉水岸二楼北侧其经营的欢乐小鱼家水族店出售。2016年8月17日民警在该店内查获暹罗鳄1只。被告人陈学军、陈旭、缪俊、张靖华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上述查获的动物由公安机关扣押并移送至南京市红山森林动物园管理处兽医院救护。经鉴定,查获的动物中蟒被列入国家一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地龟和大绯胸鹦鹉被列入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暹罗鳄被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I,美洲绿鬣蜥、亚历山大鹦鹉被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II。属于我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上述事实,由被告人的供述、物证照片、账本、送货单、证人张某、林某、鲁某等人的证言、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物证鉴定书、公安机关抓获经过、发破案经过、检举揭发情况说明及立案决定书、搜查笔录、提取笔录照片、辨认笔录、扣押笔录、扣押清单、野生动物移送清单、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营业执照复印件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上述证据经庭审质证,被告人均无异议,具有证明效力,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陈学军、陈旭、缪俊、张靖华非法收购、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陈学军、陈旭、缪俊、张靖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学军、陈旭系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陈学军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陈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陈学军、缪俊揭发他人犯罪,查证属实,系有立功表现,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学军、陈旭、缪俊、张靖华犯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正确,提请的相关量刑情节成立。被告人陈学军、陈旭的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与本案事实及相关法律规定相符,予以采纳。扣押在案的涉案野生动物予以没收。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八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陈学军犯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二、被告人陈旭犯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三、被告人缪俊犯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四、被告人张靖华犯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五、张家港市公安局扣押在案的蟒1条、地龟2只、大绯胸鹦鹉1只、暹罗鳄3只、美洲绿鬣蜥7只、亚历山大鹦鹉1只,均予没收,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理。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邵卫刚审 判 员  周建萍人民陪审员  蔡峰慈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王亦斌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