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522执保139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7-20
案件名称
刘燕山、于瑞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莘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刘燕山,于瑞瑞,大名县巴洛克建材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莘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522执保139号申请人:刘燕山,女,1999年2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莘县。被申请人:于瑞瑞,男,1992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邯郸市大名县。被申请人:大名县巴洛克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邯郸市大名县工业园区内。法定代表人:张霖建,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刘燕山与被申请人于瑞瑞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冀D×××××号轻型普通货车一辆予以查封。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对冀D×××××号轻型普通货车一辆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为两年。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李贵春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夏婷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