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329民初1413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郭利国与赵继盘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伊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伊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利国,赵继盘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伊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329民初1413号原告:郭利国,女,汉族,1976年1月23日生,住伊川县。被告:赵继盘,女,汉族,1979年4月8日生,住伊川县。原告郭利国诉被告赵继盘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7日立案。原告郭利国于2017年4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利国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郭利国负担。审判员 胡西旺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郭 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