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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329民初1413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郭利国与赵继盘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伊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伊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利国,赵继盘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伊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329民初1413号原告:郭利国,女,汉族,1976年1月23日生,住伊川县。被告:赵继盘,女,汉族,1979年4月8日生,住伊川县。原告郭利国诉被告赵继盘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7日立案。原告郭利国于2017年4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利国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郭利国负担。审判员  胡西旺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郭 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