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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329民初830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6-09

案件名称

浙江鑫耐铝熔铸设备材料有限公司与洛阳龙鼎铝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伊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伊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鑫耐铝熔铸设备材料有限公司,洛阳龙鼎铝业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伊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329民初830号原告:浙江鑫耐铝熔铸设备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富阳区鹿山工业功能区裕阳路17号第1幢。法定代表人:张梅珍,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夏小龙,浙江乾道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洛阳龙鼎铝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伊川县白沙镇常岭村。法定代表人韩成艺,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鑫耐铝熔铸设备材料有限公司诉被告洛阳龙鼎铝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3月31日以已与被告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洛阳龙鼎铝业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浙江鑫耐铝熔铸设备材料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鑫耐铝熔铸设备材料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洛阳龙鼎铝业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3380元,减半收取6690元,由原告浙江鑫耐铝熔铸设备材料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李新阁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任晓静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