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822执347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4-21
案件名称
储云霞与管卫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怀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储云霞,管卫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怀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822执347号申请执行人:储云霞,女,1963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怀宁县。被执行人:管卫义,男,1968年7月2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潜山县。储云霞与管卫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安徽省怀宁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4月28日作出(2016)皖0822民初5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储云霞于2016年6月2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调查,在管卫义名下未查到存款、车辆、房产等可供执行的财产,储云霞也未向法院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致该案执行标的146256.18元未得到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怀宁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皖0822民初5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汪 复审 判 员 陈纳新代理审判员 李俊杰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陈 杨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