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502执972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龚再华与泸州枫景装饰装修工程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龚再华,泸州枫景装饰装修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502执972号申请执行人:龚再华,男,生于1956年3月14日,汉族,住泸州市江阳区。被执行人:泸州枫景装饰装修工程有限公司,驻泸州市江阳区。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2015)江阳民初字第5024号民事调解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接到通知书后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即本金19660元及利息﹙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以清偿结算日计付为准﹚,执行费197元,案件受理费146元,合计20003元,为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泸州枫景装饰装修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20003元。二、采取以上措施后,仍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的,则依法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泸州枫景装饰装修工程有限公司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泸州太昌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杨韵珊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童远露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