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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1003民初1624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4-24

案件名称

襄阳日通东恒商贸有限公司与文振香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荆州市荆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荆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襄阳日通东恒商贸有限公司,文振香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荆州市荆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1003民初1624号原告襄阳日通东恒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森森,该公司经理。被告文振香,女,1968年9月1日生,汉族,公安县人,住湖北省公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襄阳日通东恒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文振香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襄阳日通东恒商贸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称文振香虽然下落不明,但其家属同意协商处理,书面申请要求撤回对文振香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襄阳日通东恒有限公司的申请不违背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襄阳日通东恒商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900元,减半收取1950元,由原告襄阳日通东恒商贸有限公司承担。审判长  李熔灿审判员  汪显群审判员  马一胜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赵 燕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