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13刑初682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5-24
案件名称
琚某某开设赌场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琚某某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沪0113刑初682号公诉机关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琚某某,女,1968年9月9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江西省鹰潭市。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以沪宝检诉刑诉(2017)62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琚某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17年4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汪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琚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6月始,被告人琚某某以牟利为目的,在上海市宝山区顾村镇归王村胡家宅XXX号棋牌室内,设置3张麻将台,以“晃晃麻将”的形式开设赌场聚众赌博,并从中抽头渔利。2017年2月14日14时许,公安人员在上址查获该赌场,当场抓获被告人琚某某及李某某等10余名赌客,缴获违法所得人民币567元及赌具麻将牌6副、投币机3个。被告人琚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琚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孔某某、刘某某、李某某、黄某某、周某某、鲁某某、赵某某、卢某某、戴某某、何某某、朱某某、顾某某、谈某某的证言及相关辨认笔录,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出具的《工作情况》、《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被告人琚某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琚某某以牟利为目的,开设赌场聚众赌博,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依法应予处罚。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琚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据此,为维护社会管理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琚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2月14日起至2017年8月13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二、扣押在案的犯罪工具、违法所得等依法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代理审判员 杨 斌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吴晓婷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六十七条……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更多数据: